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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高某一直還款到2014年7月,而截止到該時間段,該卡總計欠銀行122996.3元,其中45000元為蘇某使用,高某則透支使用77996.3元。從2014年8月開始,高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把透支金額補上,經過蘇某催討後陸續補上部分金額24996.3元。
截至2014年11月3日,該信用卡尚結欠53000元的透支款未償還銀行。經過蘇某催討,高某于2014年11月3日寫下借條,載明:“本人高某于2014年8月借蘇某交通銀行信用卡消費使用53000元(伍萬參仟圓)答應11月18號前還清。特此説明。”
然而,寫下借條後的高某便失蹤。索債無門的蘇某將高某起訴到福安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高某歸還欠款53000元。
承辦該案的劉法官提醒,信用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賬戶,出借信用卡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借用人逾期還款,會造成持卡人個人信用污點影響持卡人申請房貸、車貸等業務的辦理,借用人使用信用卡從事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將面臨法律懲罰等。
初審編輯 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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