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的證據材料裝滿了幾大紙皮箱,壘起來有數米高。
三星不存在侵權,索賠8000萬元無依據
據悉,面對鉅額索賠,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非常重視,均從北京聘請了律師前來應訴。
惠州三星辯稱,華為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存在共同侵權,尤其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構成侵權,且惠州三星也沒有實施華為公司所指控的侵權行為。
天津三星則認為,華為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且不成立,天津三星與惠州三星不構成共同侵權。“原告將不同種類的産品,即將手機與平板電腦放于一個訴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完全不同的訴訟標的物。”
三星投資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見。此外,三星投資公司還表示,華為公司要求賠償8000萬元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電訊公司則未到庭應訴。電器公司則表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最終以法院裁判為準,即使構成侵權,由於電器公司並非該産品的生産製造方,且有合法的進貨來源,自己無需承擔侵權後果。
一審三公司銷售侵權産品超過3000萬台
被告到底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若有,如何確定賠償數額?這些成了庭審的焦點。
“雙方都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原告要證明被告侵權,而被告要證明自己沒侵權。”經辦的張法官介紹,這些證據材料若壘起來,有數米高。因為案情複雜,證據材料多,光開庭的天數合計就有10多天,“這是我作為法官10多年來開庭天數最多的一個案件”。
在雙方充分舉證的基礎上,經過詳細的庭審,近日,該案有了一審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是智慧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應用,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頻範圍內移動,擺放特定APP圖標的問題;此外,該專利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系統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等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移動終端前三甲的製造商,在製造、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因此,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慧化操作貢獻巨大。
那麼如何確定賠償數額?華為終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數據顯示,從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機和平板電腦合計銷售了39237504台,銷售金額超過151億美元。即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所言,有幾款産品不侵權,那麼扣除這部分數據,涉案的侵權産品銷量仍達到31422259台,銷售金額超過127億美元。據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及利潤率,但它們均延遲或者拒絕提供,因此得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不利後果。
據此,近日中院一審判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華為公司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電訊公司和電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連帶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8000萬元,並支付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張東亞 文/圖)
初審編輯: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