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近八成受訪者期待將電子支付記錄作為退換貨憑證

2017-03-14 10:48:3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調查:近八成受訪者期待將電子支付記錄作為退換貨憑證---對2000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70 0%的受訪者曾遇到需要退換貨但小票遺失的情況。50 5%的受訪者認為小票作為退換貨唯一憑證不合理,79 2%的受訪者支援將電子支付記錄作為退換貨憑證。

  原標題:79.2%受訪者期待將電子支付記錄作為退換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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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下,電子支付越來越普及,消費者的購物記錄多樣化。然而,憑購物小票退換貨依然是大多數商家默認的規則,一些商家甚至將小票作為退換貨的唯一憑證,不認可發票、電子支付記錄等其他消費憑證。購物小票容易遺失,有些商家不提供小票,給消費者退換貨帶來不便。

  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在“3·15”前夕,對2000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僅16.2%的受訪者每次購物都會向商家索要小票。小票保存期限方面,僅11.5%的受訪者會保存一週以上。70.0%的受訪者曾遇到需要退換貨但小票遺失的情況。50.5%的受訪者認為小票作為退換貨唯一憑證不合理,79.2%的受訪者支援將電子支付記錄作為退換貨憑證。

  16.2%受訪者每次購物都會向商家索要小票

  在北京工作的張蕊(化名)不久前在某時尚品牌實體店購買了一件外套,穿了兩天,按扣就掉了一顆,她當晚回到該店要求店家處理。店經理表示可以換一件,但直言無法保證不會再發生這樣的品質問題。張蕊想了想,決定退貨,卻遭到了拒絕。“這個品牌目前在北京只有這一家實體店,而且我有支付寶付款記錄,上面有他們公司的名字和付款時間、交易號,店經理承認我拿來的是他們店舖的衣服,但告訴我退貨必須有小票,否則只能換取同等價位的衣服”。

  張蕊對記者説,付款時,該店連發票都沒有給她,她手上的紙質單據只有一張印有支付碼和商家二維碼的單子。由於付款時店舖快打烊,十分匆忙,她甚至不記得店員是否給了她小票。“我反問店經理為什麼他們店在我購物時不告知退換貨必須有小票,店經理説他們沒有這個義務”。張蕊對此更加氣憤。“之後店經理叫來了店長出面處理。店長表示沒有小票退貨就沒辦法錄入系統,而且説退換貨必須有小票是商家的‘默認規則’。後來,商場管理人員也過來調解,但依然站在商家一方,讓我拿小票出來。店裏的兩個負責人態度很差,甚至説讓我去報警處理”。

  張蕊的經歷並不是個案。記者查閱資料了解到,ZARA公司早在2011年就向媒體表示,已陸續通知全國各門店,接受消費者退貨事宜,消費者不必出示購物小票,只要直接拿著産品即可現場處理。然而該公司很多旗下實體店實際處理退換貨問題時,還是要求消費者必須提供小票。在深圳一傢俬企工作的李晶告訴記者,她購物時發現,時下一些流行的連鎖服飾店都要求顧客只能憑小票退換貨。

  本次調查顯示,16.2%的受訪者每次購物都會向商家索要小票,37.7%的受訪者經常會,28.0%的受訪者有時會,10.9%的受訪者偶爾會,4.5%的受訪者基本不會,2.5%的受訪者表示看買了什麼東西而定。

  至於小票保存期限,17.2%的受訪者當天就扔掉了,34.0%的受訪者會保存1~3天,22.3%的受訪者會保存3~7天,11.5%的受訪者會保存一週以上,6.8%的受訪者不會特別注意去保存,8.0%的受訪者會看買了什麼東西而定。

  調查中,70.0%的受訪者曾遇到過需要退換貨但小票遺失的情況。

  “商家要求退換貨只能憑小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商家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其他消費憑證。小票是憑證之一,但是它不能取代發票。所以消費者如果有發票,向商家主張退換貨,商家必須滿足消費者的合理要求。有的情況下,消費者沒有發票,也沒有小票,但是有其他證據證明就是商家出售的商品,商家也應該滿足消費者退換貨的權利主張。

  “商家要求消費者退換貨提供小票卻不認發票,可能是沒有底氣證明自己開具了正式發票。”劉俊海指出,商家給開小票卻不開發票,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又是偷稅漏稅行為,違反了發票管理條例,應當被行政處罰。“另外,小票也應該是有底聯的,商家顧左右而言他,轉移問題焦點,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不是睿智之舉,是耍小聰明”。

  調查顯示,50.5%的受訪者認為小票作為退換貨唯一憑證不合理,30.5%的受訪者認為合理,18.9%的受訪者回答不好説。遇到需要退換貨但小票遺失的情況,37.8%的受訪者會與商家理論,30.8%的受訪者選擇忍氣吞聲,17.6%的受訪者會向消費者協會投訴,2.6%的受訪者會訴諸法律。

  張蕊表示,她之所以堅決要求退貨,不接受換貨,除了擔心再有品質問題,還有一部分原因是她認為這是消費者應該享有的權利。“有的人可能嫌麻煩會忍,我的朋友也曾經氣憤地把貨品摔在店裏走人。但大家維權越不積極,商家制定‘默認規則’就會越來越隨意,氣焰就會越來越囂張”。

  79.2%受訪者支援將電子支付記錄作為退換貨憑證

  關於小票,商家的霸王條款還有很多。本次調查顯示,這些條款包括:只能在購物小票上的門店退換,而不能在同一品牌其他門店退換(52.9%),沒有小票只能換不能退(52.6%),只能在一定時間內憑小票退換貨(52.4%),小票上打折商品不退換(47.5%),限制憑小票退貨的次數、件數或金額(24.7%)等。

  “消費者在哪購買的商品就有權找誰退,這是合同法基本要求。如果全國連鎖店的總店指定消費者所在地店舖代為接受投訴,為消費者提供退換貨服務,當然更應當鼓勵。”劉俊海向記者介紹,退貨期限方面,依據新消法關於“三包”的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七天無理由退貨。如果是受到商家欺詐簽訂的合同,按合同法五十四條,是可以撤銷的合同,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編者注)是一年。

  當下,電子支付方式越來越普及。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發佈的第39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6年,我國手機網上支付用戶規模增長迅速,達到4.69億,網民手機網上支付的使用比例由57.7%提升至67.5%。如果電子支付和消費記錄能夠作為退換貨憑證,將更加方便消費者維權。

  張蕊説,她退貨時出示過支付寶支付記錄,商戶訂單號上方寫著“支援商家掃碼退款及查詢交易”,可店長和店經理反覆強調只有小票上的碼才能錄入系統,沒小票退不了。“我認為這是他們公司自己退貨流程上的問題,應該自己去改進”。張蕊説,她電話諮詢了律師朋友與店家據理力爭,磨了兩個多小時嘴皮,最後店長同意兩天后給她退款到支付寶。“結果兩天后,我接到他們的電話,讓我一週內去店裏簽一個單子才能退款,幸好我工作的地方離那兒近,維個權真是要折騰死了”。

  調查中,78.3%的受訪者認為電子支付記錄比小票更容易保存和調出,79.2%的受訪者明確表示支援將電子支付記錄作為退換貨憑證。

  “電子支付記錄應當作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存在交易關係,以及消費者主張權利的有效憑證和證據。”劉俊海指出,電子商務時代,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處處留痕,維權證據更多了,包括電子支付記錄、商品包裝、快遞包裹、商品條碼等。不能到了電子商務時代還拿“馬車時代”的銷售流程、模式、消費憑證等老套路説事。商家的“默認規則”應該是消費者友好型的規則,支付時明明可以用電子方式,退換貨或打官司的時候又不認了,這是自相矛盾。

  “法律方面關於退換貨的規定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然而消費者面對商家往往還是處於弱勢,退換貨障礙重重。而且不少商家想盡方法回收小票等消費憑證,讓消費者放棄退貨權。”李晶説,有一次耶誕節她去優衣庫購物,店裏舉辦活動,滿500送杯子,但是想要杯子就得放棄退貨權。

  “其實很多問題都是細節,商家卻拿著雞毛當令箭,攢雞毛湊撣子。”劉俊海呼籲,“3·15”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也是商家對消費者的感恩節。“希望在‘3·15’來臨之際,所有商家都能覺醒,依法履責,牢固樹立‘一心二維三品四商五嚴六實’的經營理念”。

  受訪者中,男性佔50.4%,女性佔49.6%。(記者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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