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據網路)
13日,記者從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人民法院獲悉,該縣一對母子因利用祖傳配方在家中非法生産藥品獲利,被判處緩刑,並被責令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據了解,被告人王某、劉某兩人係母子關係,2010年至2015年間,王某及其子劉某在未取得國家藥品生産批准的情況下,利用其祖傳配方在自己家中非法生産藥品,取名“雲南潘家黑藥”,並以每瓶50元或60元的價格非法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4800元。
法院查明,王某、劉某所生産、銷售的藥品曾于2007年7月11日被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授予一種消炎藥物的發明專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劉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産、銷售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採納,本案是共同犯罪。劉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王某、劉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可宣告緩刑。王某、劉某退出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某、劉某生産、銷售假藥,應責令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院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本案中,兩個被告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在未獲得藥品生産、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利用祖傳秘方制售藥品,其行為均已觸犯生産、銷售假藥罪。本案中,兩個被告所生産、銷售的藥品雖然被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授予發明專利,但是其生産、銷售藥品未獲得藥品生産銷售許可,應屬於按假藥處理的藥品。(記者 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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