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日前,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連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三、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 保發放之間的關係,加強基金運作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作。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