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震 攝
昨日,武警官兵在事發河段附近搜救失蹤人員。28日,遊客在廣東江門漂流時突遇山洪,死亡人數增至8人。
■ 追問
景區、旅行社該擔何責?
律師:如果未危險警告、停止隱患活動等,或難免責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事發前當地曾有大暴雨天氣,據媒體報道,倖存者稱漂流前,導遊曾詢問遊客中心是否能漂流,“得到肯定答覆後才進行漂流。”
在此次事件中,景區、旅行社等部門該擔何責?
針對目前官方通報和媒體披露的細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認為,景區對在其內遊覽的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依據《侵權責任法》及《民訴證據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應對其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景區負責單位應當了解雨後景區記憶體在山洪危險的情況,如其不能證明其採取了危險警告、停止存在安全隱患的娛樂活動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沒有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救助,則對於本案中此類意外事件的發生不能免責,應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韓驍説,同樣依據《侵權責任法》,旅行社作為活動組織者對其參團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雨後山區,旅行社作為專業機構,應當能夠預見存在山洪暴發的可能。如果其不能舉證在進入漂流前向遊客進行過安全告知、特殊氣候條件的危險警告等,或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救助,則對於本案中此類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不能免責,應依據其過錯程度向被害人或其家屬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遇難者所在的公司有責任嗎?韓驍認為,對於此類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公司僅為旅行活動的組織者,並不負責旅行活動的現場管理,則不能也無義務提前預見或及時了解景區現場情況,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應當依據職工撫慰金的相關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慰金。同時,如果給員工上有意外險的,可以協助員工或其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