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規定》還取消了外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來魯工作的年齡上限。在出入境和居留方面,對引進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及團隊成員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和居留等便利;對引進的外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取消來魯工作許可的年齡上限,可根據情況簽發2至5年有效的外國專家證。在配偶隨遷方面,《規定》明確了配偶工作可由引進單位妥善安排,對於暫時無法安排的,《規定》進一步設定了“保底”政策,即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最多發放3年。在住房保障服務方面,支援各地購買合適的商品住房作為人才公寓、人才週轉房。在交通服務方面,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省內機場、火車站、碼頭乘機(車、船)時,憑《服務綠卡》可享受貴賓通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