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修改內容
此外,新條例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新條例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産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