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護理假沒延長
在産假方面,公眾的建議主要包括:建議高齡産婦可以再延長30天或者二胎再延長,同時要保障婦女兒童、用人單位的權益;已經合法生育的正在休産假的,希望能夠享受增加60天的獎勵;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等。
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論證,認為從婦女産後康復時間、嬰兒母乳餵養需要等方面考慮,在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較為科學,通過立法調研收集的情況和民意調查情況來看,增加60天産假也較為合理。已經合法生育正在休産假是否可以享受增加60天的獎勵,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研究。對於延長男方護理假的建議,經與有關部門溝通,暫未採納。
社會撫養費標準降低
公眾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方面也提出不少建議,主要包括:建議對搶生的免於徵收,或者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減輕徵收等。
經研究,所提建議基本屬於對計劃生育政策的實際執行問題。1月11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表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社會撫養費作為政策外生育的一項限制措施仍需繼續堅持。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不能‘翻燒餅’”。尚未處理或處理還不到位的,由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國家法律和省條例時依法妥善處理。
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徵求意見稿普遍予以降低。比如:對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三種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為按本條例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同時刪除了本人實際收入高於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
另外,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的規定情形,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程式違法行為,由目前按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給予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