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攜帶違禁品進站 多位旅客被行政處罰
記者從公交地鐵公安分局了解到,今年以來,已有數起旅客因攜帶違禁品進站被行政處罰的案例。
1月5日上午11點左右,20歲的淩某攜帶1顆子彈,進入地鐵1號線桐梓林站準備乘坐地鐵時被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淩某被處以行政警告。
1月12日晚上7點左右,74歲的田某某攜帶12顆子彈到地鐵4號線草堂北路站乘坐地鐵時被查獲。最終她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不執行)。
2016年1月1日至2月2日,公交地鐵分局已查處非法攜帶違禁物品案件5件,其中辦結4件、1件正在辦理之中;行政處罰4人,其中行政拘留3人、行政警告1人。
違禁物品目錄發佈 氣球、高度酒和髮膠上榜
2月4日,公交地鐵公安分局聯合地鐵公司發佈地鐵違禁品目錄,不能帶上地鐵的常見物品全部曝光:
1、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例如:汽油、56度以上白酒、髮膠、摩絲、煙花爆竹、農藥、有毒有害的化工製品、強酸強鹼化學製劑、放射性物質等。
2、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例如: 防真槍、子彈、照明彈、催淚彈、自鎖刀、三菱刮刀、砍刀等。
3、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例如:油漆、機油等。
4、犬只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例如:寵物狗(導盲犬只除外)、寵物貓、活體家禽等。
5、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例如:硫磺、硫化氫化學品、陶瓷、魚缸、鋼筋等。
6、充氣氣球,鐵鋸、鐵棒,運貨平板車,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未包裝好的折疊自行車等。
7、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物品。例如: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長度超過1.6米或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
8、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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