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三
強調總編輯負責制和隱私保護
此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包括強調總編輯負責和用戶隱私方面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強調,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還應當建立健全資訊發佈審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此外,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開展的培訓、考核。
隱私保護方面,《徵求意見稿》對網信辦工作人員和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用戶都提出了要求。各級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用戶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用戶不得製作、發佈、傳播能夠識別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隱私的資訊,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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