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
辦案民警介紹
舞弊人員邊逃邊報答案
不到30歲的李某某曾經在2011年因考試舞弊,以非法洩露國家秘密罪被判刑,2015年8月剛刑滿釋放,又因此案被抓獲。
記者調查發現,考試舞弊參與方環環受益形成“利益同盟”,成功幾率高,被發現幾率相對較低。辦案民警介紹,最倡狂的時候,公安人員在後面追趕,考試舞弊人員還在前面報答案。民警熊陶虎説,如果李某某團夥舞弊成功,獲利至少逾百萬元。湖北省近年偵破的考試舞弊團夥中,多個團夥斂財達千萬元。過去,由於缺少相關法律依據,考試舞弊人員很難被查處,有些只能罰款就放人。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以及“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均將面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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