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路我
對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草案修改為根據需要,自願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取消流出育齡人員到流入地後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制度,改為資訊登記,取消相關部門辦理行業證照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要求。
除了刪除晚育的規定,草案提出再生育的條件為: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的,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在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此外,草案還明確,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使用辦法,規定夫妻雙方均非我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