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政府還貸性高速總體處於虧損狀態
15年收費期限的設定,源自2004年11月1日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東部地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
近年來屢屢引發爭議的達到收費期限的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基本上都是在《條例》施行之前就已經建成投運。按照《條例》,此類收費公路的規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
2011年6月10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出《關於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
此前,山東交通部門給出的帳單顯示,以2013年的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為例,當年收支相抵為-138.79億元,全省政府還貸性高速公路總體處於虧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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