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署名權糾紛案宣判 原告蔣勝男敗訴(圖)
21日,電視劇《羋月傳》署名權糾紛一案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佈一審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小平和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不存在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原告蔣勝男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於王小平署名“總編劇”是否正當。被告方認為,花兒影視與蔣勝男簽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後,蔣勝男創作的劇本未能達到劇組要求,後找到王小平,後者極大提升了蔣勝男劇本品質,鋻於王小平對劇本的重大貢獻,決定署名為“總編劇”。原告方表示,蔣勝男交付劇本完畢以後,花兒影視並未提出對劇本不滿意及相關修改意見,即便有權決定署名順序,也沒有對他人署名“總編劇”的權利。
法院認為,“總編劇”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約定名詞,總編劇強調的是指導性、全局性,而原創編劇強調本源性、開創性,並未貶損蔣勝男作為原創編劇的身份和貢獻。同時,法院認為對劇本品質認定權在花兒影視公司,其有權自主判定劇本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原告蔣勝男主張電視劇、發佈會、微網志等處署名“總編劇:王小平”侵害其署名權沒有依據。
雙方爭執的另一焦點在於海報、片花是否屬於署名權受保護的範圍。被告方認為,署名權行使的載體應為作品本身,法律並未規定應當在宣傳品上為原作者署名。原告方表示,海報、片花是電視劇播出之前表明原著作者身份的最重要的媒介,是觀眾了解作品的載體,應納入到署名權保護的範圍。
法院認為,海報、片花上的署名行為並不具有法律賦予的標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未對海報、片花上為作者署名作出規定,當事人也未做出在海報、片花上為作者署名的約定,因此侵害其署名權缺乏依據。
蔣勝男訴王小平、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侵害編劇署名糾紛一案曠日持久,早在2015年4月,原告蔣勝男就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因《羋月傳》尚未播出,案件涉及商業秘密,法院決定待電視劇播放完畢再恢復審理。2016年7月18日,該案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經4個月的審理最終做出如上判決。
原告方蔣勝男的經紀人蔣敏告訴記者,原告方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很多理由站不住腳”,並稱將會進行上訴。
專家指出,《羋月傳》署名權糾紛案是國內影視行業亂象叢中一個角落的縮影,要真正避免或減少此類糾紛的出現,除了針對編劇行業完善標準外,還應加深對影視生産職業化的探索,並進一步加強培養從業人員的職業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