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臨沂市印發《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對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提取證明材料、提取額度、提取程式等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出境定居的;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在本市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農民工或戶籍不在本市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本市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1年以上的;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辦法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購買住宅商品房、二手住宅商品房、拆遷還建房,且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符合辦法規定提取條件但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衝抵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符合一項或幾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兩次提取時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但下列情況除外:銷戶提取的;提前還清住房貸款的;職工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再次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
提取公積金,證明材料要帶齊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住宅商品房的,應提供房地産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憑證;在其他城市購買住宅商品房的,應提供網上備案的購房合同和發票;
2、購買二手住宅商品房的,應提供房地産買賣契約、契稅完稅憑證和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
3、購買拆遷還建房的,應提供房地産管理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拆遷還建協議、回遷證和繳款憑證;
4、農民工在農村新型社區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農村戶籍證明、購房合同和繳款憑證;農民工依法依規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農村戶籍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建造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有關部門批准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證明、施工合同和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
(二)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不能提供的,應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三)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人員審批表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出境定居有效證明。
(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貸款餘額證明;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1年內的還款明細、貸款餘額證明,首次提取的還應提供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應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房地産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産證明。
(七)農民工或戶籍不在本市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農村戶籍證明或非本市的戶籍證明。
(八)職工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應提供民政、工會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九)本市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失業證》。
(十)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案、醫保費用結算單或1年內的治療費用發票。
(十一)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提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十二)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費的,應提供物業公司出具的1年內繳費單據或證明。
(十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
提取額度有規定
○購買自住住房,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金額。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根據貸款擔保方式,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部分餘額衝抵貸款。用自籌資金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結清前1年內的實際還本付息額。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1年內的實際還本付息額。
○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
○符合其他非銷戶提取條件的,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金額,同時不得超過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提取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