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元旦實施 杜絕拉鏈馬路有法可依

2016-12-28 16:12:30 來源:大眾網 作者:任靈芝 巨榮俊 張燦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實施,這也意味著,“拉鏈馬路”的情況有專門法律來約束和管理。而“體現一個城市良心”的地下管線的規劃和管理也將走上法制化軌道。

  在鋪設地下管道時,馬路挖開了又填,填了又挖,曾幾何時,這樣的場景不僅給市民出行帶來不便,還帶來一些安全隱患。今天,記者從淄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淄博市住建局、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處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實施,這也意味著,“拉鏈馬路”的情況有專門法律來約束和管理。而“體現一個城市良心”的地下管線的規劃和管理也將走上法制化軌道。

  7大類28種管線 各部門權責不清

  地下管線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保障城市運作的“生命線”,在能源輸送、資訊傳遞、排澇減災等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

  目前,淄博市有7大類28種管線,涉及15家管理部門,110余家産權單位,部門之間存在權責不清、多龍治水的局面,導致監管存在盲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權屬單位、管理單位存在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妨礙了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規範、高效開展。另外,部分建設單位仍然存在不辦理建設手續,私自敷設管線的違法行為;在管線運作維護環節,部分權屬單位、管理單位不能有效履行運作維護職責,這些都給管線安全運作帶來了隱患。

  再者,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相對滯後,已經直接制約著管網建設的科學性和系統性,導致道路反覆開挖,“拉鏈馬路”現象頻現。

  淄博市政府制定的《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頒布時間較早,已不適應當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需要,急需在《辦法》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

  淄博建起3000米地下管廊

  今天,記者從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體現城市管理水準、彰顯城市良心的《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在2016年11月26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公佈,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淄博地下管線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條例》中所稱的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管道線纜和地下綜合管廊以及相關附屬設施。據統計,目前,淄博主次道路地下管線約有17829公里,構成了縱橫交錯的城市地下管網系統。

  2016年3月,淄博地下管廊建設開始起步,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約3000米,其中桓臺縣工業街地下綜合管廊工程2880米,高新區西五路北延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建設開始啟動(約120米)。

  記者了解到,位於桓臺縣工業街上的地下綜合管廊,每公里的造價在5000萬元左右,雖説造價很高,但可以解決一系列後續問題。而根據《條例》的規定,在地下綜合管廊建成區域,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外,各類管線應當全部納入地下綜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2017年,地下管線進管廊的工作將陸續展開。

  杜絕“拉鏈馬路”有法可依

  記者了解到,《條例》解決了關於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和有關單位的責任問題,規劃編制與核實的問題,關於架空的通信、電力線路埋地敷設的問題,關於施工安全控制的問題,關於提高建設手續辦理審批效率的問題等。

  而隨意開挖城市道路,不僅浪費公共資源,還影響交通。如何杜絕這種情況,《條例》也有明確規定:“因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設管線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徵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影響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由施工單位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同時向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搶修需要挖掘道路、影響交通或者佔用綠地的,還應當同時通知道路、公安、交通運輸、園林等主管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由於地下管線具有隱蔽性,管道容易發生淤積、堵塞、腐蝕、滲漏等問題,這些問題如不及時發現、排除,必然導致“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為地下管線運作維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