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事業單位編制新規元旦起施行 公益類單位可獲支援

2016-12-05 14:50:23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張春曉 責任編輯:杜敏敏 字號:T|T
摘要】自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施行。這是推進山東省各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規範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近日,新修訂的《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根據當前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對2003年出臺的原規定進行的修訂,是推進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規範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公益類事業單位可獲政府購買服務支援

  根據改革方向,《規定》明確了事業單位類型劃分和管理方式。事業單位分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

  《規定》明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立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建立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度。

  “目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進行改革。為適應我省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現狀,《規定》提出,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應當將行政職能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者轉為行政機構;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轉制為企業。”省編辦有關負責人説。

  《規定》對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也予以明確,並規定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確定並予以動態調整。根據新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由財政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補貼,由財政給予經費補助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援;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實行經費自理,對提供公共服務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援。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縣域內總量控制

  據介紹,2013年,中央提出各地以2012年底事業編制統計數據為基數實行總量控制,只減不增。為此,《規定》確定,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事業編制總量內,按照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的事業編制進行管理。

  事業編制數額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機構編制標準,根據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責任務核定。事業編制分為管理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和工勤技能人員編制,編制結構比例由機構編制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和行業特點確定。

  我省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明確,對公益一類和尚未制定編制標準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編制審批制管理。對已制定編制標準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對公益三類事業單位,逐步轉制為企業或者不納入編制管理。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實行縣(市、區)域內總量控制、動態調整。

  事業編制實行動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對事業編制進行調整: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調整的;事業單位合併、分設的;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舉辦主體不得將行政職能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原規定沒有明確事業單位機構管理的內容,新規對事業單位機構管理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包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併或者撤銷,事業單位機構名稱、舉辦主體、機構規格等。”省編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規範、準確,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一般稱院、校、所、臺、站、館、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規定冠地域名稱或者舉辦主體名稱。

  事業單位機構規格,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於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格;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於其舉辦主體內設機構的規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規定》提出,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逐步取消行政級別,不再明確機構規格。

  根據《規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應當區別於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組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舉辦主體不得將行政職能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針對超編進人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人員的情況,新規明確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另外,機構編制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履行職責評價、機構編制調整、財政經費預算、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聘用、獎懲及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的依據。(記者 張春曉 通訊員 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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