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物價局提示10種樓市欺詐行為

2016-12-02 16:02:47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杜敏敏 字號:T|T
摘要】日前,臨沂蘭山區物價局提示商品房銷售標價不規範的10種價格行為,比如虛假讓利,虛構原價,未如實標示已售房源價格等,並提醒市民在買房過程中,謹防價格陷阱。

  虛假讓利,虛構原價,未如實標示已售房源價格……近日,臨沂蘭山區物價局提示商品房銷售標價不規範的10種價格行為,提醒市民在買房過程中,謹防價格陷阱。

  1.商品房銷售虛假讓利

  市區街道兩旁,拆遷還建的商品房正在施工,圍護的廣告宣傳中,認籌“2萬抵5萬”“5萬抵7萬”等活動隨處可見。消費者繳納認籌金,樓盤開盤後卻提高房價,讓利促銷變成了“忽悠你沒商量”。房企“虛假讓利”目的是鎖住客戶,提前回籠資金,操控房價。

  這種行為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為。

  2.商品房銷售虛構原價

  某套商品房標示“原價59.08萬元,一口價52.80萬元”。10套商品房中6套房源尚未出售,未售的6套房源標示的“原價”高於該樓盤相似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該開發商的行為構成“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

  《國家發改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例解釋意見的通知》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商品房由於其特殊性,每一套房源都是不同的商品,不存在法律概念上的“原價”,因此商品房經營者不應當使用“原價”等價格術語,同時,“原價”高於本樓盤其他相似房源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的最低交易價格,該行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3.未如實標示已售房價

  張先生舉報某樓盤存在價格欺詐,檢查後發現該房地産開房有限公司在售的樓盤,分別有122套、67套、61套已售房源標價與實際成交價格不符。這違反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二條,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4.未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李女士到多處樓盤去看房,發現有的開發商將商品房價格列印在白紙上,放置在售樓服務台玻璃板底下,或將價格表夾在商品房宣傳資料裏;有的將價格表貼在墻面高處不顯眼的位置;有的只公佈少量價格優惠的商品房;有的在交易場所看似放置了標價公示牌、價目表,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標”,但價格不準。以上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六條,未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5.未一次性公開預售房源價格

  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對已經批准預售的房源或者已經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只拿出一部分房源進行標示,另一部分房源不進行公示和明碼標價。

  該開發商的行為違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九條,商品房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

  6.價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王先生投訴某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房價外又收取管道天然氣建設費2300元。物價部門檢查發現,該開發商對售房相關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售後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故意不明碼標價,如對天然氣初裝費、自來水初裝費等均未明碼標價。

  該開發商違反了“一價清”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價外收取了未予標明的費用。

  7.未按規定標示優惠折扣條件

  趙女士最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簽完合同後才發現別的購房者享受的購房優惠她沒享受到。開發商對一次性付款可享受的優惠,在價格公示表中不進行標示;正常優惠折扣不在價格公示牌上標示,有意讓購房者多付價款。這違反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示優惠折扣條件。

  8.未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因素

  鍾先生是有車族,想買綠化好、物業管理好、車位比較多的樓盤,他看了10多處樓盤,發現只有兩家樓盤公示了車位配置率,卻未標示容積率、綠化率、基礎配套設施等;有幾處未標示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共有建築面積;有的未標示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及每一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層高、樓層、戶型、價格舉報電話等情況。

  上述開發商的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未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因素。

  9.不按備案價格標示房價

  劉先生為兒子購買了一套婚房,銷售中心標價牌上標示總價72.3萬元,李先生一次性付款享受九五折優惠,實際成交價格是686850元,但該套商品房的申報價格為685000元,李先生購房價高於備案價格。

  該開發商的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九條,未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本案例標價牌上的報價高於其在物價部門申報的備案價,再謊稱給購房者優惠,在虛高的報價上打折扣,使實際成交價略高於備案價,構成虛假優惠折價的價格欺詐行為。

  10.採用誤導性標價手段

  有的開發商在廣告宣傳中使用“震撼低價”“商業鋪面租金高”“超低價”“哄搶價”等字眼,對消費者來説,具有很大的欺詐性。

  開發商上述的行為構成誤導性標價的價格欺詐行為,違反《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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