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臨沂市民張先生在單位附近的一家健身中心辦理了一張健身優惠卡,卡內充值1000元。本打算一直在此進行健身,可是由於單位遷往新址,張先生在此店僅消費了300元,想把卡內的餘額退出來,可是商家卻告知卡內的餘額只能消費,不能退款。
隨後,張先生在商家消費了200元後,商家卻告知店內沒有相應服務了,等有服務再通知張先生。此後,張先生多次與商家進行交涉,可是商家卻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張先生撥通商城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後,工商執法人員迅速召集雙方調查了解,張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
根據定金與預付款的差別,預付款和定金都是合同履行前,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款項,都具有預先給付的特徵。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定金具有制裁違約方補償受害方的作用,即給付定金一方違約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取定金一方違約的則需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本身就是價款或者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價款的一方違約,還是接受價款的一方違約,預付款都應該退回。
經過工商人員的耐心講解,商家最終退還了張先生卡內剩餘的錢款,張先生對調解結果也表示非常滿意。(記者 賀可功 通訊員 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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