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河東區夏女士最近正和丈夫田某鬧離婚,為了能爭到更多的財産,夏女士到銀行準備將丈夫之前存的3萬元存款取出據為己有,可銀行卻拒絕了她的取款要求。
夏女士和丈夫鬧離婚,在得知丈夫還有3萬元存款後,夏女士于11月4日拿著存單、丈夫的身份證等證件準備到銀行將錢取出。當她來到銀行櫃檯,將取款所需證件都拿出來要求取款時,銀行櫃員卻説她無權取走這3萬元錢。“銀行憑什麼不給我取錢,我的手續都齊全,他們這是違反規定。”夏女士非常氣憤。
原來,在夏女士出門後,丈夫田某發現自己的證件都不見了,便猜到妻子可能要打存款的主意,於是立即打電話給銀行營業室説明情況,並明確要求除了他本人,這3萬存款不能取給任何人。所以當夏女士前去取款時,銀行拒絕了她的取款要求。
“既然存款人是田先生,那我們銀行就只對他負責。”銀行工作人員説。
“銀行有權拒絕夏女士的取款要求。”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的倪秀偉律師介紹,田某以自己的名義將錢存于銀行,就與銀行達成了一個存款協議,雖有規定説帶全存款人的證件也可以取款,但這裡面暗含了一個重要條件,那就是存款本人的同意或委託,錢才能取出。而此案中,田某電話通知銀行,説明取款條件已經改變,他與銀行之間又達成了另一條協議,就是必須本人取款,委託他人這條已失效。所以,銀行必須按照新的協議來處置存款,夏女士作為他人,無權取款。
評論: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