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入深淵的孩子:拿什麼拯救你

2016-11-07 09:38: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父母離異、“黑戶”身份、故意縱火時因不滿14歲未被懲罰。在小山(化名)的人生裏,危險因子漸漸聚成一簇簇火苗,最終噴射出駭人的火舌,吞噬了他的未來。

  回歸正途的門一點點關閉,通向罪惡的門一點點開啟。

  父母離異、“黑戶”身份、故意縱火時因不滿14歲未被懲罰——在小山(化名)的人生裏,危險因子漸漸聚成一簇簇火苗,最終噴射出駭人的火舌,吞噬了他的未來。

  因長期忌恨打工所在飯店的老闆娘,收到網購來的兇器當晚,剛滿14歲不久的小山將老闆娘殘忍殺害。

  在犯罪學意義上,問題青少年被界定為“實施越軌、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小山身上或多或少重疊著成千上萬個問題青少年的成長經歷。此時此刻,他們或獨自遊蕩于校園外,或通宵沉湎于網路遊戲中,或正在監獄高墻內痛悔曾經的無知。

  這是怎樣一群面孔?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預防、教育與矯正?前不久在山東煙臺召開的首屆全國問題青少年教育矯正管理研討會上,越來越多的法律專家、司法工作人員和青少年事務工作者在痛惜之餘大聲疾呼:拯救問題青少年,把走到犯罪邊緣的孩子拉回來!

  墮入深淵的孩子

  工作30年,山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長王長征曾接觸過上萬名未成年犯。在他印象中,“這些孩子心理脆弱,盲目性、反覆性強”,甚至不乏有未成年犯剛來便下挑戰書,要和王長征“決戰”。

  “犯罪的雖是孩子,卻意味著社會、家庭、學校對他們的教育和保護都失敗了。”王長征説。

  從2009年開始,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每兩年組織人員赴全國未成年犯管教所、工讀學校等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抽樣調查。2016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抽樣調查於今年7月啟動。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黨委書記操學誠曾先後帶隊赴十幾個省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開展問卷抽樣調查,面對面訪談未成年犯。

  “我初一輟學,開始接觸一些社會上的朋友,起初是有時候不回家,後來我就基本不在家生活了。”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內,20歲的小宇(化名)回憶輟學後的生活時説,“上網、唱歌、玩遊戲、幫朋友打架,就是為了消磨時間,覺得和朋友們在一起很開心、沒人管,無憂無慮的,生活來源有的是打架所得,有的是朋友的錢,朋友之間誰手頭富裕就多拿出來些,大家一起花。”

  輟學3年後,2011年,年僅15歲的小宇因“哥們義氣”參與群體性(20余人)打架鬥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特別後悔。”訪談中,小宇一字一頓地説,“希望同齡夥伴們在處理問題時不要像我一樣莽撞行事,在家要聽父母的話,好好孝敬父母。每次父母來看我,對著玻璃窗看到他們蒼老了許多,我的心裏都很難受。”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調查研究表明,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逐年下降,未成年犯佔當年刑事罪犯總數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但低齡化、團夥化、暴力化趨勢明顯。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2014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報告》顯示,未成年犯的犯罪年齡以15~17歲為主,接近70%,未成年犯犯罪類型中,搶劫罪佔36%,故意傷害罪佔33.3%,盜竊罪佔17.8%,強姦罪佔8.5%,故意殺人罪佔8.5%,販賣毒品罪佔2.7%。調查數據顯示,未成年犯文化水準低,法律意識淡薄,僅有2.5%和6%的未成年犯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當問到犯罪原因時,“一時衝動”、“哥們兒義氣”和“好奇心”分居前三,佔比分別是30%、19.5%、11.7%。

  相比成年犯,未成年犯的單親家庭比例更高,為14.3%,僅36.3%的未成年犯在入監前能和親生父母長期生活,35%的未成年犯認為人生最大幸福是有溫暖的家庭;19.2%的未成年犯其家庭成員有犯罪紀錄;針對學習成績不好、網癮等問題,22.5%的未成年犯父母選擇打罵等簡單粗暴方式應對,14.3%的父母採用了不管不問的忽略方式。

  同樣是來自2014年研究報告的數據:86%的未成年犯有輟學情況,其中79.6%輟學時間超過3個月;不良行為居前幾位的是逃學、玩網路暴力遊戲、打架鬥毆、吸煙(有癮)、夜不歸宿和與社會不良青少年交往;而逃學的平均年齡為11歲,和社會不良青少年交往的平均年齡為12歲;近67%的未成年犯入監前以上網聊天與玩遊戲為主要業餘活動,21.4%的人主要業餘活動是賭博。

  “逃學曠課、接觸不良少年、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網路沉迷相互疊加,既是當代未成年人犯罪帶有普遍性的前兆,也是他們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採訪時,操學誠説,“許多不良行為青少年走向犯罪都有一個類似的軌跡,那就是到初一時由於種種原因輟學,交往一些不良青少年,然後就是經常上網打遊戲、抽煙喝酒,直到打架鬥毆、搶劫犯罪。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他們已經游離于家庭、學校之外了,或者説家庭、學校已經無能為力。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專業人士有效干預的話,有可能把他們從犯罪邊緣挽救回來。具有不良行為的問題青少年,是預防犯罪的重點人群,必須建立家庭、學校、社會三道防線重點預防,精準預防。”

  國務院新聞辦2016年9月12日發表的《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指出,自2002年以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未成年罪犯佔全部罪犯比例逐漸下降,2015年下降到3.56%。

  長期從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北京工業大學教授張荊認為,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大幅下降,從犯罪學分析主要基於以下3個因素:一是未成年人口的大幅度減少;二是生活水準整體提高,貧窮引發犯罪逐年減少;三是預防工作和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取得了成效。

  此外,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王順安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減少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採取少捕慎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政策有關。以2014年為例,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其中不捕率為26.66%。

  “上述均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符合定罪量刑條件的檢察和審判環節的統計,而大量未滿16周歲的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8種行為以外的犯罪行為包括慣竊慣騙等均未被納入犯罪統計,未滿14周歲的兒童故意強姦殺人的惡性案件更因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沒有被納入統計,這些都是造成刑事審判環節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犯罪統計指標明顯下降的因素。”王順安説,“也正因為如此,不少學者和專家指出,青少年犯罪形勢不容樂觀,控制和預防工作任重道遠。”

  艱難的對決

  從源頭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目前已成為業界與學界的共識。然而,進入網際網路時代後,這一課題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據中國網際網路資訊中心發佈的《中國網際網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5年年底,中國網民總數已達6.88億,19歲以下網民佔全體網民的24.1%,其中年齡低於10歲的網民超過1800萬人。

  2015年6月,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網路社會工作局和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聯合發佈的《我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研究報告》指出,未成年人接觸網路暴力等不良資訊的概率較高,打開網頁時彈出不雅圖片或視頻的佔81.1%,未成年人通過QQ等聊天工具和視頻網站接觸網路暴力等不良資訊的分別佔64%和44.7%。有關調查還表明,58.7%的受訪者稱其在使用QQ等聊天工具時參與過網路暴力。

  被裹挾于網路時代的潮流中,我國青少年註定面臨一場艱難的對決。

  “青少年群體是網際網路運用的中堅力量,因其年齡、社會經驗、心理特點等原因,他們很容易受到網際網路上一些不良資訊、亞文化的消極影響,這些又進而成為導致其犯罪的很重要的誘因。”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認為。

  鋻於網路沉迷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從2008年開始,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一直致力於對青少年與網路關係的研究,並把“網路與預防青少年犯罪”確定為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主題,發佈相關報告。

  研究顯示,未成年人網路成癮和網路犯罪現象突出。未成年人首次觸網年齡由2010年的10歲降低到2014年的6歲,低齡化趨勢明顯,且上網頻率大幅提高。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有關調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總數中,有70%的少年犯罪因為網際網路色情、暴力內容影響而誘發盜竊、搶劫、強姦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與網路成癮不無關聯,有關調查顯示,從未成年犯上網時長而言,78.5%的未成年犯入監前每天上網兩小時以上,近45%的人每天上網3小時以上,近15%的人每天在網時間超過6小時。將上網目的分為“瀏覽色情網頁”“玩網路遊戲”“網路聊天”“網上邀約犯罪”“與網友交流資訊”,選擇4項以上的未成年犯佔47.5%。值得注意的是,近75%的人因“無聊打發時間”而選擇上網聊天。

  未成年人網路犯罪居高不下從另一側面恰恰説明他們身處的網路保護環境不容樂觀。

  “在處理網際網路與青少年犯罪關係方面,歸根到底,應該充分調動青少年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在他們的學習過程當中,提高識別網際網路資訊的能力。”莫洪憲認為。

  2016年9月30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佈《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民徵求網路意見,國家將正式出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少年司法救贖之門

  這是山東青島城陽區人民法院內的一場特別庭審。

  16歲少年王明(化名)因竊取1.4萬餘元現金和價值3000元的名牌錢包,涉嫌盜竊罪被起訴到法院。然而,到庭參加訴訟的並非王明父母,而是陌生人蘇進寶。

  案發後,王明父母因路途遙遠、怕丟臉面拒絕到庭參加訴訟。曾擔任公職人員的蘇進寶便被法院指定參加庭審。在王明眼中,是蘇伯伯的引導教育讓他最終重拾信心。

  從2014年11月起,團青島市委聯合青島市中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在全市選聘105名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背景的“合適成年人”志願者,他們出現在島城各級公檢法機關的提審、訊問及審判現場,為那些無助迷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去關懷和溫暖。

  “‘合適成年人’的參與,不但可以起到‘臨時家長’的作用,而且可以監督司法程式正當性,防止出現刑訊逼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田英君説。

  此外,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為涉罪涉法問題青少年打開了一扇救贖之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主任蔣明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採訪時介紹,1984年11月,以上海市長寧區少年法庭成立為標誌,少年司法制度真正在中國大陸破土而出,並逐漸由地方性制度向全國性制度發展。

  蔣明強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長期堅持在法律框架內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優先保護,“比如實行圓桌審判、法庭教育、判後跟蹤幫教、心理評估干預,依法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等”。“截至目前,共設立2251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司法理論日益成熟,制度機制更加完備,司法理念進一步發展,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

  如今,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已過“而立之年”,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教授將其長期秉承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有機結合原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預防為主、減少司法干預原則以及共同參與、綜合治理原則。“對於少年犯罪和嚴重不良行為,如果依照法律應當處罰的,同樣應該實事求是地依法給予懲罰,包括刑罰制裁。當然,這種懲罰手段同樣應該以教育、感化、挽救為目的,而不能單純地以報應為目的,為懲罰而懲罰。”姚建龍説。

  附條件不起訴同樣是一項體現上述原則、極具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這被視為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給了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不僅使他們避免因審判定罪而遭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而且使他們得到更多的幫助和教育,有利於調動其改造自我的積極性,加速回歸社會的進程。”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採訪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説。

  據史衛忠介紹,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到2016年3月,獨立編制的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已達1000多個,四級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建設基本完備。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加注重雙向保護和綜合保護,探索建立了包括付條件不起訴制度在內的一系列特別制度。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顯示,2003年~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經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萬餘人,不批准逮捕16萬餘人,起訴108萬人,不起訴5萬餘人;全國檢察機關共開展社會調查6萬多人,落實“合適成年人”到場22萬人,申請法律援助15萬多人,開展親情會見4.8萬多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1.1萬多人。

  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中,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制度同樣值得關注。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教授看來,這項制度是“未成年人保護中的核心問題”。

  2015年發佈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調查報告》顯示,涉案未成年人中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監護人或照管人的管教。

  “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監護缺失。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監護轉移制度非常必要。”宋英輝表示。

  “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制度、‘合適未成年人’制度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可以説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歷程中的重大進步。”姚建龍認為,“之前,我們認為壞孩子也是壞人,現在我們發現,壞孩子首先是孩子,保護他不是保護他的‘壞’而是保護‘孩子’,實質上促進了國家親權理念被大家所接受,也就是説,國家是孩子的最終監護人,孩子出現問題甚至違法犯罪時,國家有權利也有責任代替父母管教好孩子。”

  姚建龍認為,少年司法制度不僅推動國家層面上對5類重點青少年群體的服務管理的試點工作,以及促成大家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注,還促進了我國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發展,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出臺及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臺,《刑事訴訟法》增加未成年人專章等。為了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臺《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相比于取得的成就,還有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目前,我國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律僅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法律的宣示性強于實踐性,具體操作和落實有一定的困難。《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訴訟特別程式,但還很不完善。在司法實踐層面上,人民法院已經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方面的工作制度機制,但很多還沒有上升為法律規定。”蔣明説。

  姚建龍坦言,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雖然作出了積極探索,但還處於起步階段。“目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不是完善和發展,而是生存,包括少年法庭仍面臨再次消亡的生存危機,未成年人警務建設仍處於空白點等,更重要的是,司法體制改革對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考慮不充分,客觀上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造成了很大衝擊。”姚建龍説。

  姚建龍認為,少年司法的調整空間尚需改進,“少年司法基本上還是少年刑事司法,只關注已經構成犯罪的孩子怎麼辦,對於那些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包括有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沒辦法進行調整,這是很大的硬傷”。

  對此,姚建龍建議,諸多問題解決需要在立法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同時要遵循實踐先行的改革思路,允許地方先行試點,經驗成熟後逐步向全國推廣。

  蔣明則建議,立法機關應當加快對未成年人立法的步伐,制定比較完備的未成年人刑事實體法和程式法,完善公、檢、法、司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互銜接、配套的工作機制,並建立和發展與司法機構相配套的社會輔助系統。

  預防工作任重道遠

  從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至今已整整34年,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教授李玫瑾見證了我國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發展歷程。

  1982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成立,1992年,中國犯罪學會才成立。“最先引起社會關注和研究者重視的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現象。”李玫瑾説。

  1992年,中國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伴隨這一進程,我國先後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李玫瑾看來,“這兩部法律的出臺實際上意味著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開始以法律方式進行操作”。

  在這個過程中,為了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18歲年限一致,加上之前對青少年年齡界定的年限太大,中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逐漸將研究重點轉移到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上。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預防犯罪抓未成年人才是關鍵,因為犯罪年齡越小,重犯率越高,會超過1/3,比如12歲左右出現違法,進行多次盜竊或系列搶劫的話,這種孩子基本都會以犯罪為生。”李玫瑾介紹。

  此外,隨著上述兩部法律出臺,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研究重點更多地轉向與未成年人犯罪有關的社會和家庭背景問題上。

  留守兒童與青少年違法的關係越來越受到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的關注。“調查表明,許多大城市裏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這批孩子。”李玫瑾説。

  在廣東某地調研時,李玫瑾曾被告知,當地青少年犯罪90%都是外來人口,“現在這些孩子的居住地不確定,父母經常流動,所以移動中的青少年犯罪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令人欣慰的是,34年來,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參與主體在不斷擴容。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確立了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和工作格局,2011年9月,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立預防青少年犯罪專項組,包括中央綜治辦、教育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團中央等22個成員單位,形成了職責明確、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從2009年開始,中央綜治辦、共青團中央積極推動有不良行為青少年、閒散青少年、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農村留守兒童等重點青少年群體服務管理和預防犯罪工作。2010年~2012年,共確定23個全國試點城市和257個省級試點城市,針對不同方向開展了為期兩年的試點。從2013年起,決定再用3年時間、分3個輪次,在全國所有縣級地區推開重點群體服務管理和預防犯罪工作。

  截至目前,各地在縣級地區普遍建立了“預青”工作機構,明確了職能部門任務分工和工作協調機制,在此基礎上發揮綜治平臺優勢,強化政策保障,針對不同重點群體實施分類幫扶措施,推開工作整體進展順利。

  王順安説:“儘管我們有了兩部相關法律,但是缺乏憲法依據中的明確條款支撐,專門性少年福利法空缺,已有的兩部法律屬於倡導性法,既沒有專門的執法機關,更沒有責任條款及追責部門,儘管針對違法犯罪行為借用刑事司法機關落實刑事責任,但依據的法律規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待制定出臺的《社區矯正法》。”

  在王順安看來,目前相關研究的短板在於,中國青少年犯罪問題研究尤其犯罪學研究遠遠落後於刑法學、刑訴法甚至刑事執行法、監獄法學研究,與轉型期嚴重犯罪現象和社會治安需求極不相符;在大專院校課程計劃和教學實踐中,除個別學校之外,青少年法學幾乎消失,從事此領域教學與研究的老師大量轉行從事刑法學乃至法哲學研究。

  李玫瑾同樣提到了目前立法所存在的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法》相當於是未成年人的‘小憲法’,也就是説它解決的是一個基本的理念和保護的原則問題,但其中提到的家庭、學校、社區、法律等保護都沒有程式法應對。”在李玫瑾看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如此,“缺乏操作性,相當於設了紅綠燈,卻沒有配交通警察。”

  “中國應該構建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包括‘小憲法’、實體法以及程式法,尤其是程式法,譬如未成年人被父母傷害,如虐待或遺棄等;還有來自其他人的傷害、尤其是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傷害,由於傷害者不到法定責任年齡,往往沒有任何法律措施加以約束,這對被害的未成年人來説基本沒有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對於14周歲以下出現違法行為的,怎麼辦?有的甚至出現較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殺人,但他尚未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怎麼辦?沒有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配套的程式法,這是目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最大缺陷。所有的觀點和理論如果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式,就是很難落實。”李玫瑾説,“只有把程式設計得嚴密一些,才能構建一個保護未成年人的網,重視完善法律體系是預防青少年犯罪最好的方式。”

  這些年,在不同場合講課,李玫瑾不斷重復下面3句話:“所有的社會問題歸根到底是人的問題”,“人的問題是其早年的問題”,“早年的問題在於家庭”。她呼籲出臺《父母養育法》以及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程式法。在她看來,這是以法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關鍵所在。

  “我始終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整體系統工程,我國還需要出臺很多政策,包括生育政策、教育政策等。其實,未成年人也是我們社會的弱勢群體,保護好未成年人、讓其健康成長就是最好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關乎中國未來,關乎社會穩定,也關乎千家萬戶的幸福。”李玫瑾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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