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孫某甲違反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最近3年多來未經定點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記者昨日從博山區人民法院獲悉,上述二人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分別處以罰金。
據了解,2013年5月4日以來,被告人劉某、孫某甲私自在博山區域城鎮楊家村舊宅內宰殺生豬750余頭,涉案價值82萬餘元。被告人劉某、孫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庭審中,執法部門出具了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材料、對被告人劉某、孫某甲的詢問筆錄,博山區畜牧獸醫局案件移送函證實:該案的發破案經過及兩名被告人的到案經過;還證實被告人劉某、孫某甲有視為自首情節。博山區畜牧獸醫局出具的證明證實,經查詢畜牧獸醫局檢疫記錄,自2013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間,劉某累計進場屠宰檢疫生豬3頭,孫某甲0頭。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證實:案發後,被告人劉某已主動向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孫某甲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為了嚴肅國法,打擊犯罪,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孫某甲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禁止被告人孫某甲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所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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