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臨沂市人社局獲悉,2017年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工作全面啟動,基本醫保個人繳費標準還是150元。
據了解,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全市統一籌資標準,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2015年,全市城鄉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460元,其中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每人100元,政府補助標準為每人360元。2016年,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150元/人,各級政府補助為410元/人。新生兒當年出生6個月之後落戶參保的;其他人員當年3月1日之後參保的,須全額繳費560元。2017年的繳費標準和2016年的一樣,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150元/人,各級政府補助為410元/人。
參保範圍是具有本市戶籍且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的城鄉居民,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中小學校的非本市戶籍學生,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規定,集中繳費期為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可享受醫保待遇。同時,2016起實現了全年隨時繳費。以家庭為單位當年3月1日之後參保的,進行全額繳費,並經過30天等待期後,即可享受當年醫保待遇。
今年的繳費方式依然是以屬地管理原則。城鄉居民由戶籍地村居委統一組織、登記資訊,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參保。在校學生由居住地學校統一組織、登記資訊,代收參保費後到居住地鄉鎮/街道人社所繳費參保。新生兒由父母在新生兒落戶後,由其父母憑戶口簿到鄉鎮人社所繳費參保。
參保登記和繳費方式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市屬單位和中央、省屬駐臨沂單位(包括大中專院校)的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到單位所在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以及其所屬村 (居)委會負責參保資訊採集、材料初審、費用代收代繳等工作;未參保的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在冊兒童,以學校為單位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參保資訊採集和代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代收單位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移交代收款項,不得截留、挪用。未及時上繳、影響參保居民按時享受醫保待遇的,由代收單位負全責。
哪些病種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參保居民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門診慢性病及特種疾病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普通門診統籌重點解決參保居民在縣域內定點基層醫療機構(主要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門診發生的一般診療費和醫藥費用。參保居民在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按50%比例支付,一般診療費按規定收取和報銷。2015年每人最高支付限 額為120元,結余部分轉入下年,與下年度支付限額合併使用。
門診慢性病實行準入和定點限額管理制度。經認定對患肺源性心臟病、消化性潰瘍(胃、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銀屑病、潰瘍性結腸炎、肺結核(兩年有效期)、腦出血(後遺症)、腦梗塞(後遺症)、系統性紅斑狼瘡、前列腺增生、糖尿病(並發癥)、頸腰椎病(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冠心病、高血壓、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強直性脊柱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腎炎、腎病綜合徵、股骨頭無菌性壞死、垂體瘤 (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肝豆狀核變性、垂體性侏儒症、癲癇、硬化病、重症肌無力、四氫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歲以下免費治療者)等30個病種的參保居民,累計年內起付標準為500元(患多種疾病的合併執行一個起付標準),政策範圍內醫藥費用的支付比例為60%。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支付限 額為8000元。
參保居民因患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耐多藥肺結核、兒童腦癱、兒童智 障、兒童孤獨症等特殊病種,經縣級經辦機構批准,到具備診療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須單獨確定公佈)門診就醫治療,累計年內起付標準為500元,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為70%,支付限額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併計算,累計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孕産婦,其住院生育醫療費用,按照自然順産每人500元、符合指徵的剖宮産手術每人1000元定額,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定額即時結算。
特殊人群可享受哪些優惠?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持證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參保,由所在縣區政府足額代繳個人繳費部分;7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保,由所在縣區政府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對其個人繳費給予補助。
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其父母憑居民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根據個人繳費標 準繳納新生兒出生當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當年度醫療保險相關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不享受當年度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繳納居民醫保後可享受到哪些待遇?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醫療待遇、普通門診待遇、慢性病門診待遇及特殊疾病醫療待遇等。
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統籌醫療費用和生育醫療費用,對政策範圍內費用按照相應待遇標準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予以支付。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參保居民在市內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設置不同起付標準。具體為:一級醫療機構每次200元、二級醫療機構每次500元、三級醫療機構每次1000元。
參保居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不同醫院級別、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予以支付。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 費用的支付比例分別為:一級醫療機構80%(定點基層醫療機構實行零差率銷售的基本藥物為90%)、二級醫療機構65%、三級醫療機構55%。
參保居民到市內縣域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須經縣級綜合或專科定點醫院出具轉診證明、並在縣級經辦機構備案。未經縣級轉診備案,直接到市內縣域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相應級別醫院的支付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
轉院治療如何報銷?
參保居民就醫應實行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逐級轉診制度,一般應遵循“先縣內、再市內、後市外”的原則。參保居 民因病情特殊需要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由參保地二級及以上綜合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並報縣級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參保居民在異地或 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轉院)治療的,應當自住院(轉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憑急診門診病歷等,按上述規定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補辦相關手續。
轉往市外聯網醫院住院治療的,按省結算平臺統一規定執行。轉往市外非聯網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執行市內三級定點醫院住院起付標準,按規定辦理轉診備案手續的住院支付比例為45%,未按規定辦理轉診備案手續的住院支付比例為35%。
參保居民發生的無責任人或無法確定責任人(第三人)的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須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公安交警、單位或村(居)委會等出具的證明材料。經縣級經辦機構認定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規定的,其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40%後,剩餘部分按照相應醫院級別和待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