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移風易俗工作難在穩妥“革弊”,也難在長效“立新”。18年前便已開始自發摸索移風易俗的臨沂蘭陵縣向城鎮朱村,如今已經從90年代初“鄰里不睦、婆媳不和、兒女不孝;社會穩定差、村容環境差、村風民風差、致富意識差”的“三不四差”村,發展成為周邊村民艷羨的省級文明村。
據朱村黨支部書記宋体申介紹,該村自1998年啟動移風易俗,最初的10個年頭,並未取得預期效果,村中氣象難改。但經過10年的摸索試錯,朱村逐漸找到了一些切實管用的法門。
翻開朱村的《紅事理事制度》,包含“祝喜規定”“女方出嫁規定”“男方結婚抬嫁規定”“招待飯菜標準”“喜事出席規定”等13個大項、百餘個小項的規定。其《白事理事制度》也包含“幫喪人員名額規定”“飯菜招待標準”“破孝範圍”“客人挂賬規定”等12個大項、70余個小項的規定。這些誕生於2009年的村規民約如今在山東各地農村並不鮮見,而朱村的獨特之處在於,所有條款全部經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逐項表決協商。
關注朱村多年的蘭陵縣文明辦主任賈傳龍認為,協商表決提升了制度的合理性和認可度,起到了讓村民服氣的現實作用。一方面,全村不論大門小戶每家都有一名當家人以“村民代表”身份參與表決,代表的廣泛性決定了制度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對未獲通過的條款,會按照村民代表意願修訂後重新表決,相關制度從村幹部一廂情願的“好意”,升級為絕大多數村民發自心底的真實意願。
此外,村兩委利用每逢婚喪嫁娶,主家習慣找“大總管”來主持大局,調配人財物的特點,對村裏所有“大總管”進行統一管理,如果其主持儀式時未遵循紅白理事制度規程,將會被永久取消資格,並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大總管’都是村裏的能人,罰款事小,丟了一輩子最看重的面子可是大事。”村委主任宋懷國説。
2015年,朱村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推行“微型墓穴”,不再使用棺木。與一些地方以“嚴刑峻法”強推的路子不同,朱村將發力點放在了補齊殯葬服務短板上。首先由村集體出資,建設公墓;與此同時,村集體購置了靈車、水晶棺等設施。公墓、靈車、水晶棺以及相應的服務,村民都可無償調用,但前提是必須遵循新的喪葬方式。一位村民給記者算了筆賬,“原先一口棺材就得好幾千,現在整個喪事辦下來都花不了幾個錢,還一樣體面,現在每冢墓只佔4平方米的地,只需一畝多地就能基本滿足全村數十年的殯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