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一房産商因捆綁銷售車位 被房管部門責令整改

2016-10-11 09:05:27 來源:大眾網 作者:李詩源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已經交房,必須購買車位才能拿到房屋鑰匙,不買車位就不給鑰匙,開發商這樣的捆綁銷售合理嗎?”近日,臨沂蘭陵縣的徐先生向記者反映稱,他在世紀福城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因為沒有購買車位,遲遲拿不到新房鑰匙。

  “已經交房,必須購買車位才能拿到房屋鑰匙,不買車位就不給鑰匙,開發商這樣的捆綁銷售合理嗎?”近日,臨沂蘭陵縣的徐先生向記者反映稱,他在世紀福城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因為沒有購買車位,遲遲拿不到新房鑰匙。

  事件要領新房鑰匙,必須購買車位

  2015年2月份,徐先生與家人看中了縣城世紀福城小區的一套房子,面積為117平米。經過與銷售人員多次溝通了解,徐先生於2015年12月中旬,簽訂了購房協議和購房合同,並申請了貸款。

  今年6月份,銷售人員打電話給徐先生稱,讓他前去選購車位。因為徐先生家沒有家庭用車,便沒有按照要求選購。7月底,銷售人員再次來電錶示,小區已經開始交房,但需要購買車位才能領到鑰匙,不購買車位就不給鑰匙。

  徐先生對此十分不滿,“當初去買房子的時候,銷售人員並沒有告知我們,必須要購買車位才能拿到房屋鑰匙。”

  徐先生説,他家裏沒有家庭用車,家中經濟不算寬裕,近期並沒有購車計劃。“花費6萬元購買一個車位,對於我們而言確實有些浪費了。”

  事後,徐先生也曾多次找到銷售人員商量,但對方明確表示不選車位就不給房子鑰匙,並稱必須購買車位一項已經寫在購房協議中了。

  “我翻看購房協議才發現,一共十條內容,第八條協議內容為‘車位銷售模式為綁定銷售(每戶必須一個),具體銷售細節由銷售人員另行通知。’我們在簽訂這份協議的時候,沒有仔細查看,忽略了這一條。”已經還房貸半年多,現在遲遲拿不到房鑰匙,徐先生質疑道,“這種捆綁銷售行為合理嗎?”

  開發商:買車位便於小區後期管理

  對於為何要捆綁車位銷售,世紀福城銷售中心工作人員稱,考慮小區後期物業管理,所以才實行買房買車位一體的方式。

  “我們于7月31日交房,在與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協議中,在第八條已經寫明,車位為必選。這也是公司規章制度,只有購買了車位才能拿到新房鑰匙。”工作人員説,小區周圍有很多商鋪,也是考慮到小區後期的物業管理,擔心業主不購買車位會出現亂停放的現象,影響商鋪經營等。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考慮到業主的經濟能力,車位的付款方式有多種。“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期或者貸款都可以。”

  説法

  房管局:捆綁銷售模式不妥當

  對於徐先生的質疑,蘭陵縣房産和住房保障局開發辦表示,開發商這種捆綁銷售模式並不妥當,已責令整改。

  “這種捆綁銷售的行為不妥當,我們當天給開發商下達通知,要求對方停止綁定銷售行為。”工作人員表示,通知下達後需要開發商寫出書面材料,相關部門對於此事進行反饋處理,要求對方不能再出現類似行為,如果開發商仍舊沒有停止的話,主管部門會對其進行查處。

  律師:

  格式條款或無效 逾期交房須擔責

  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趙方明律師認為,開發商以格式條款捆綁銷售或無效,逾期交房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趙方明律師表示,購房協議關於“綁定銷售車位”的條款,係開發商未與徐先生協商而使用的條款。一方面,該條款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違背消費者的意願搭售商品,違反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在簽訂合同之前,開發商應就相關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説明。否則相關條款或因違背公平原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歸於無效。

  趙方明律師説,商品房與車位應屬於兩個獨立的商品,應當分開交易,開發商捆綁銷售的行為也涉嫌強迫交易,相關合同條款同樣或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最後,如果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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