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無民事行為能力 律師稱家長可退貨
“小傑偷錢買的4部二手的手機,讓他爸爸一氣之下摔了兩部,剩下兩部,我想留著也沒什麼用,就要求商家退款給我。”王女士説道,“但是,兩個手機店,一個店好説話,直接把錢退還給我了。而另一個手機店,老闆拒絕退款。”
小傑的父母來到後一家手機店,希望把沒用幾天的手機給退了。但是,商家以並無強買強賣行為為由,拒絕退貨。“現在一個孩子買個五六百元的東西很正常,現在讓我退,我肯定不給退。”手機店老闆這麼説。對於商家的解釋,王女士並不滿意,也並不完全贊同。“小傑才10歲,還未成年,直接賣給小孩手機,也不問問錢是哪來的?”
未成年人瞞著家長擅自購買貴重物品,家長知曉後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嗎?記者諮詢了沂蒙晚報法律顧問、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彭海認為,對於未成年人購買手機等大宗商品,雖然法律並未明令限制,但這也並不意味著商家可以“來者不拒”。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0周歲以下的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受益行為外,所有的民事行為無效。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有已滿16周歲、有獨立經濟能力的人,才可以進行正常的民事活動。
“未滿10周歲的小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商家應設法和其監護人聯繫,徵得監護人同意後再賣給未成年人。他擅自購買手機的行為是無效的,家長可以要求退款,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彭海律師提醒,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家長,在孩子擅自購買了超過支付能力的大宗商品後,不該一味向商家問責,更多的應是自我反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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