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27日公佈《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時,應保證商品完好,同時應將配件及贈品一併退回。如果贈品不能一併退回,經營者可要求消費者支付贈品價款。退回所産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七日無理由退貨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倒逼經營者提高商品及服務品質不無益處。但由於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標準及履行程式,以致實踐中被架空,未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利。此次意見稿對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均作了規定,付諸實施後,應該能夠避免扯皮,讓無理由退貨權落到實處。但筆者認為,還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角度進一步明確,讓消費者享受到無水分、無折扣的無理由退貨權。
網路購物時,人們經常看到商品頁面有“不支援七日無理由退貨”或類似標示,但至於該商品是否屬於不適用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基本不清楚,全憑商家説了算。意見稿規定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經消費者確認可不適用退貨的範圍以及擬退貨商品的完好標準。應該説已經相當細緻,但仍有必要強調,除明確列舉的商品類型外,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擴大適用範圍,規避應承擔的責任。而且,對於一次性購買兩件以上有獨立包裝的同一商品,消費者拆封一件的,仍享有對剩餘商品的退貨權。如拆封食品後經品嘗不滿意的,其餘有獨立包裝的依然可以退貨,不得認為商品已經不完好。
此外,根據意見稿,消費者用信用卡支付並被收取手續費的,商家退款時可不退回手續費,被免除手續費的,商家退款時可扣除手續費。而且,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退貨後不能達到免運費要求的,商家退款時可以扣除發貨運費。通俗而言,就是對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需承擔刷卡手續費和承擔商家發貨運費。該規定可避免部分消費者濫用退貨權,肆意退貨加重商家負擔。但嚴格來講,免運費屬於商家為擴大銷量應承擔的經營成本,讓消費者承擔退貨運費後還要承擔發貨運費的做法過分加重其負擔。尤其是,多數銀行或快遞公司對商家均有手續費或運費優惠,讓消費者按市場價或商家自定的價格承擔費用,等於讓商家可從退貨政策中獲取收益,悖逆了無理由退貨政策的初衷。不妨取消該規定或者要求在商品頁面事前告知擬收取的運費或手續費。
再者,按照意見稿,商家應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款,且可另行約定退款方式。這忽略了複雜多變的現實,難以避免部分無良商家故意拖延收貨,或者有詐騙者以另行約定退款為由向消費發送帶有病毒的連結進而竊取資訊實施犯罪。對此,應要求只要退貨快遞到達商家或快遞員第一次聯繫商家時,就開始起算七日的退款期限。並強制商家通過網路平臺指定的或原支付方式退款,不得另行約定退款方式和渠道。
最後,務必克以網路交易平臺日常檢查巡查義務和先行賠付或兜底賠償義務,並儘量提高技術含量和技術支撐。這樣才能以明確的標準最大限度壓縮商家有利己衝動的“自我裁量權”,讓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處於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中,讓消費者便捷、安全、明白、無憂、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