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

2016-08-30 16:27:17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洋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8月29日,中醫藥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中醫藥法(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

  8月29日,中醫藥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中醫藥法(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草案擬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家支援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準。”同時專設“中醫藥科學研究”一章,並作出相關具體規定。

  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些常委委員、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大國家對中醫藥發展的支援和保障力度,並進一步充實有關政府責任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二是“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三是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庫、保護名錄,完善保護制度”。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內容應體現中醫藥特點

  草案一審稿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但是,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根據有的專家、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二是明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應當“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

  嚴管藥材種植養殖農業投入品使用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提升中藥品質,促進中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建議進一步加強對中藥材種植養殖、流通使用和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炮製、中藥製劑配製等的監督管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對中藥材種植養殖,國家“嚴格管理農業投入品使用”;“加強道地中藥材生産基地生態環境保護”,並明確“道地中藥材,是指經過中醫臨床長期應用優選出來的,産在特定地域,與其他地區所産同種藥材相比,品質和療效更好,且品質穩定,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藥材。”同時作出其他相關規定。

  中藥審批有望簡化程式

  有的地方、專家和藥品生産企業提出,中藥的審批應當符合中藥特點,對生産符合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製劑,應當簡化審批程式,鼓勵企業開發利用傳統中藥資源。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生産符合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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