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違法收取170余萬元 該校遲遲不予履行處罰

2016-06-22 08:56:08 來源:新華網 作者:朱志庚 佟法軒 責任編輯:王浩 字號:T|T
摘要】中考已結束,新學期高中報名招生工作即將開始。徐州某中學違規擴招擇校生、借讀生,收取170余萬元違法所得。物價部門經查明後給予該校行政處罰,沒收此違法所得,但是該校遲遲不予履行。

  中考已結束,新學期高中報名招生工作即將開始。徐州某中學違規擴招擇校生、借讀生,收取170余萬元違法所得。物價部門經查明後給予該校行政處罰,沒收此違法所得,但是該校遲遲不予履行。6月21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佈了該行政案件的審查結果:目前,該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式。

  徐州市銅山區物價局在對轄區教育收費專項檢查中查明,銅山轄區內某中學2013年秋季招收新生904人,其中擇校生的比例達到招收計劃數500人的44%,招收借讀生165人,收取借讀生擇校費170.84萬元,實際是以擇校費的名義向借讀生收取借讀費。

  物價部門認為該中學的行為不僅違反《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2013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3]4號)》中“每所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的20%”,以及“嚴禁在擇校生外以借讀生、代培生、旁聽生等名義招生並高收費”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相關規定,存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其多收價款170.84萬元屬違法所得。

  銅山區物價局查明情況後向該中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其將多收價款170.84萬元予以退還。但是,該中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予退還,銅山區物價局遂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3]銅價檢案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而該中學對所受到的行政處罰既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在履行期限15日內主動履行,僅在收到《履行行政處罰催告》後才于2016年3月22日繳納5萬元。物價部門于2016年4月21日向銅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銅山法院審查認為,物價部門對被申請人某中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申請執行條件,依法裁定准予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6月21日下午,本案承辦法官王德秀介紹,違規招收擇校生、借讀生不僅增加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有的學校接收擇校生、借讀生過多,大班現象突出,也不利於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加之借讀生管理上的權責不明晰,還存在著借讀生教學品質、安全責任以及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和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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