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擬立法管控煤炭污染 並將設置禁燃區

2016-12-29 10:56:35 來源:大眾網 作者:沙紅翠 巨榮俊 張燦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淄博將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規範煤炭清潔利用,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以管控煤炭造成的大氣污染。

  12月28日,淄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了《淄博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淄博將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規範煤炭清潔利用,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以管控煤炭造成的大氣污染。

  據統計,淄博全年耗煤4500萬噸,佔山東省燃煤總量的1/9,其中民用散煤用量約200萬噸,且多燃用高硫、高灰、低熱值的劣質煤炭,直接燃燒,低空排放,對空氣環境品質危害極大。正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旨在立法管控煤炭造成的大氣污染,在煤炭生産、加工、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採用合理的技術和措施,控制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條例(草案)》提出,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廣使用潔凈型煤等民用清潔煤炭和節能環保爐(灶),推進其他清潔能源和開發利用。生活源直燃煤小鍋爐應當在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無法替代的,應當關停。

  《條例(草案)》提出在淄博設置禁燃區,在煤炭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燃用煤炭;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炭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為了避免粉塵污染環境和水源,根據淄博的實際,《條例(草案)》提出了全面的、操作性強的規定,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集中住宅區;煤炭禁燃區;名勝古跡、旅遊景點周邊一千米以內;出入境河流兩側一千米以內;水庫防洪水位線以外二千米以內規劃儲煤場。儲煤場內應按照要求設置相關設施,在儲存區、裝卸點和轉載點等位置設置滿足防塵需要的噴淋設施;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在裝卸點、出入口等位置設置視頻監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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