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陞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西青區各級機關,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濰坊市各級機關,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襄陽市各級機關,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內江市各級機關,以及教育部、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本級機關(不包括直屬機構)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關於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試點期限為2年。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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