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發佈停車收費管理公開徵求意見公告(組圖)

2016-12-21 09:21:12 來源:大眾網 作者:張學昊 馮路平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12月21日,淄博市物價局發佈關於規範淄博市停車收費管理等有關問題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徵求意見時間截至2016年12月27日。

undefined

淄博市中心城區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表(徵求意見稿)

undefined

現行的公共停車場車輛看管收費標準

undefined

淄博市物價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單連榮介紹徵求意見

  12月21日,淄博市物價局發佈關於規範淄博市停車收費管理等有關問題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淄博市物價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單連榮介紹了本次修改停車收費標準的3項革新。徵求意見時間截至2016年12月27日。

  單連榮説:“淄博市現行的停車標準是2002年發佈的,已經沿用14年。現在社會汽車保有量大,停車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淄博市物價局在調研並徵求住建、交通、城管、規劃、公安、財政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擬定了兩份徵求意見稿,分別是《淄博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淄博市中心城區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表》,現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連榮介紹,本次修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明確了5種實行政府定價停車收費的情況,一是汽車站、火車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點)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場;二是醫療、文化、體育、教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配套停車場;三是依法施劃並實行收費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四是交通事故、違法車輛等專用停車場;五是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的停車場。

  記者了解到,本次停車收費服務標準與原有的停車收費標準相比,有3項革新。一是取消了夜間時段加收停車服務費的規定;二是擬定了計時收費標準,小型汽車每車每小時收費2元,大型汽車每車每小時收費3元。三是為鼓勵車主快停快走,設置了免費停放時限,對除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外,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規定了15分鐘免費停放的時限。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意見或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zbwjsfk@sina.com或電話、傳真2180287反饋至淄博市物價局收費科。

  另附:《淄博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車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人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依法經營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以及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第四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住建、交通、城管、規劃、公安、財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停車場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停車場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及中心城區(含張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下同)的停車收費標準;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停車收費標準的制定(中心城區除外)。

  第六條 停車場收費管理的原則

  (一)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服務收費形成機制,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停車場建設,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二)積極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提高資源利用率。

  (三)促進單位和個人停車場地積極向社會開放。

  (四)維護機動車停放人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一)汽車站、火車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點)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場;

  (二)醫療、文化、體育、教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配套停車場;

  (三)依法施劃並實行收費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四)交通事故、違法車輛等專用停車場;

  (五)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的停車場;

  (六)其他應當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第九條 除第八條規定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其他停車場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車型實行計次、計時、計月等形式。

  實行計次收費的,計次應設置時間限制,超出規定時段的,實行累計計費。

  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經檢驗合格的計時設施。不具備計時條件的,按計次方式收費。

  對需長期停放的車輛可以實行計月收費,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協商確定。實行計月方式收費的,計月費用應低於月度內實行計時或計次收費之和。月度期限應滿一個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連續累計30日計算。同一停車場內,對實行計月收費的,在月度範圍內日常停車不再重復收費。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搶險、救災、救護以及殘疾人專用車輛(持有效證件)等車輛;

  (二)進入實行政府定價停車場的車輛,除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外,車輛停放時間不超過15分鐘的(含),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5分鐘的,按實際停車時間計費;

  (三)公立醫療機構設立的停車場,對前往就診就醫的群眾,所駕乘的機動車輛憑當日就診治療憑證一律免費停放,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劃定的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的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免費的車輛。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物業收費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實行政府定價的遊覽參觀點配套停車場按照國家遊覽參觀點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和開辦停車場遵循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利用國有資源(資産)取得的停車收入,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違章違法車輛停車場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查封、扣押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停車費。

  超限運輸車輛停車卸貨場不得向運輸業戶收取檢測費、停車費、車輛看管費。貨物裝卸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格式的收費公示牌。公示牌應標明經營單位名稱、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12358”價格舉報電話及免費規定等內容。收費公示牌的製作、發放等由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停車收費行為的監管,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