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殘聯辦公室主任把黑手伸向殘疾人 索賄受賄被判刑

2016-12-16 08:34:3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園 字號:T|T
摘要】偽造殘疾人開發項目騙取國家扶持資金,藉為殘疾人爭取扶持資金之機多次索賄受賄,山東省平陰縣東阿鎮政府殘聯辦公室原主任閆立平夥同“村官”劉凡華把黑手伸向殘疾人,從中獲取利益。

  偽造殘疾人開發項目騙取國家扶持資金,藉為殘疾人爭取扶持資金之機多次索賄受賄,山東省平陰縣東阿鎮政府殘聯辦公室原主任閆立平夥同“村官”劉凡華把黑手伸向殘疾人,從中獲取利益。今年9月18日,法院一審判處二人免予刑事處罰。之後經平陰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近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閆立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劉凡華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上任一年多好處撈不少

  閆立平自2012年5月開始任平陰縣東阿鎮殘聯辦公室主任,負責殘疾人扶貧就業、康復、扶持資金的申報、發放等工作。上任後,閆立平就打起了從殘疾人身上謀求私利的歪主意。

  2013年初,閆某和任某經營的兩家公司分別獲得扶助資金3萬元、5萬元。閆立平在發放上述資金時,向閆某索要現金1.5萬元,向任某索要現金2000元。閆某事後為表示感謝,又給了閆立平現金1000元。同年5月,東阿鎮殘聯組織12名殘疾人到某畫院參觀,縣殘聯撥付款項1200元,閆立平請前來參觀的人員吃了一頓飯後,將剩餘補助款710元收入私囊。2013年底,閆立平夥同東阿鎮劉莊村原支部書記劉凡華,將劉凡華個人經營的獺兔養殖場偽造成蘇某等三名殘疾人合夥經營的養殖場,騙取國家對殘疾人養殖的扶持資金2.5萬元,其中閆立平分得5000元,劉凡華分得2萬元。一年時間裏,閆立平利用職務之便,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5萬元。

  堅持不認罪企圖脫刑責

  2014年8月,經群眾舉報,平陰縣檢察院對二人立案偵查。

  2015年2月4日,該院以閆立平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劉凡華涉嫌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階段,閆立平拒不認罪,辯稱與劉凡華騙取2.5萬元養殖扶持資金沒有事先預謀,後來拿到5000元屬於受賄行為。同時,閆立平將索賄行為説成受賄,並將所得款項推脫為公用支出,妄圖減輕罪責。

  一審法庭對閆立平部分索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僅認定閆立平受賄數額2.3萬元,未達到“數額較大”或“其他較重情節”標準,不構成受賄罪。今年9月18日,該縣法院一審判決閆立平、劉凡華犯貪污罪,均免予刑事處罰。

  從重情節多抗訴獲改判

  平陰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後,組織幹警召開案件分析會,對該案證據收集、公訴意見、判決依據等逐個環節進行分析後認為,一審判決對閆立平部分索賄事實未認定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同時,閆立平具有不如實供述罪行、涉嫌貪污受賄兩個職務犯罪罪名、涉案財物屬於扶貧救濟等特定款項、受賄犯罪具有多次索賄等從重情節,一審判決存在量刑錯誤,不應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遂於今年9月30日向濟南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濟南市檢察院同意並支援抗訴。

  濟南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閆立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劉凡華侵吞騙取公共財物2.57萬元,閆立平、劉凡華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閆立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2.5萬元,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係多次索賄,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予以採納,遂改判閆立平、劉凡華有期徒刑,並處以大額罰金。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