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佈《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省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作出具體規定。
在居住管理方面,明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一人一證,每年簽注一次。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納入居住登記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九項權益和公共服務。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享有四項便利。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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