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簡稱《條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條例》規定“應該發給職工多少錢,職工可以向企業協商”,並在協商代表、協商內容、協商程式、法律責任等章節做出了相應規定,以提高集體協商品質和實效。為解決職工“不會協商”的問題,《條例》在第十二條規定,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引進第三方專業諮詢機構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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