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調整八大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組圖)

2016-11-21 11:35:48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李碩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中共淄博市委組織部、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從2016年10月1日起,調整八大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中國網山東魯中11月21日訊(李碩)近日,記者從淄博市民政局官網了解到,中共淄博市委組織部、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從2016年10月1日起,調整八大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具體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定期撫恤金不再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後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抗戰時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於13240元,其他時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於12740元。

  三、各區縣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45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40元。

  四、提高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月50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子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月500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達到340元。

  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 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 25元。

  八、調整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補貼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

  九、此次調整撫恤補助標準所需中央、省財政核撥的經費和市財政負擔的經費,由市財政另行下達。個區縣要安排配套資金,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撫恤金、生活補助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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