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水産品品質監督管理,保證水産品品質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現代漁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了《山東省水産品品質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禁售十類水産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産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産加工企業前的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藥、漁用飼料、添加劑、水質改良劑以及其他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産品進入市場或加工企業後的品質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藥、漁用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水質改良劑等生産經營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産品産地環境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加強水産品産地環境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漁業養殖水域水質不得低於漁業水質標準,水質低於二類的海域和水質低於三類的地表水水域,不得用於漁業增殖放流。
水産品生産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合理使用漁藥、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建立水産品及漁用投入品購買、銷售、存儲、使用記錄,其保存期限自銷售完成起不得少於二年。
水産品入場銷售者在銷售水産品時,應當主動提供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水産品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禁止銷售下列十種水産品:含有國家禁止的漁藥和劇毒、高毒漁藥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致病性微生物、漁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被包裝物、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標注虛假的水産品産地、生産者名稱、生産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進口水産品不能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有效證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