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環保局對五家企業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圖)

2016-10-28 09:04:14 來源:大眾網 作者:張琦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日前,淄博市環保局對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責任公司、淄博光華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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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環保局對5家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10月27日,記者從淄博市環保局獲悉,日前,淄博市環保局對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責任公司、淄博光華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其中,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被罰20萬元。

  環境違法的5家企業分別是位於淄博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傅山工業園的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位於淄博市博山區域城鎮岜山村的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位於淄博市張店區柳泉路222號的淄博光華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位於淄博市周村區北郊鎮小七里莊東首的淄博盛槐化工廠和位於淄博市周村區北郊鎮大姜村的淄博興魯化工廠。

  據了解,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在焦爐出焦過程中,煙氣無組織排放嚴重,且未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規定,市環保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

  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私自將蒸汽管線接入人工採樣口,使自動監控設備採樣管路産生大量積水,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市環保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

  淄博光華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將運營的山東瑞光熱電有限公司和淄博嘉周熱力有限公司自動監測設備採樣管件更換為不耐腐蝕的管件,由於運維不及時導致線上數據與人工監測數據比對不合格,線上數據不能如實反映污染物排放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市環保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萬元。

  淄博盛槐化工廠未在鍋爐煙囪開設人工採樣口,也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款規定,市環保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

  淄博興魯化工廠在市環境監測站對鍋爐煙囪外排廢氣情況進行人工監測,監測數據為:氮氧化物濃度為480 mg/m3,標準300mg/m3,氮氧化物超標0.6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市環保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萬元。

  據悉,涉事公司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市環保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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