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臺《山東省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確定對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償,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以自然保護區現存各類問題為導向,《辦法》建立了一套考核指標體系,分別按照12項指標、58種情形考核賦分,滿分為100分。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較上年度提高的自然保護區,才可被納入年度生態補償範圍。自然保護區批准設立後出現違法違規開發問題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護區無總體規劃、未進行分區、無專門管理機構或代管機構的,不納入補償範圍。根據國家和山東省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有關要求,省級財政按照《辦法》統籌年度預算安排,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償。
《辦法》規定,生態補償資金主要用於自然保護區的能力建設、巡護和監測、生態保護工程等方面。山東省環保廳會同各有關單位組織自然保護區績效評估和考核。新批准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從第二年開始參加考核。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結合當年預算情況和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確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額度,並於當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各市(直管縣)收到省級生態補償資金後,應于30日內撥付至自然保護區,並敦促儘快形成實際支出,原則上應當年支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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