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山東東營9月14日訊 9月12日下午,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營市東營區原區長丁衛東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丁衛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丁衛東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76805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萊蕪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2015年10月13日,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東營市東營區原區長丁衛東受賄一案。萊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8年春節前至2013年中秋節前,被告人丁衛東利用擔任東營市廣饒縣副縣長、東營經濟開發區副主任、東營區人民政府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山東大海集團有限公司等7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68050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出示了相關證據,丁衛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就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
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衛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68050元,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丁衛東在接受紀委調查和檢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丁衛東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合議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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