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紀監幹部劃出“紅線”和“底線” 違者必究!

2016-09-12 14:48:54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魯歌 責任編輯:王正魯 字號:T|T
摘要】近日,東營市紀委出臺《東營市紀檢監察幹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為規範全市紀檢監察幹部履職行為、明確責任追究情形和方式提供了制度遵循,劃出了履職“紅線”和制度“底線”。

  中國網山東東營9月12日訊 近日,東營市紀委出臺《東營市紀檢監察幹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為規範全市紀檢監察幹部履職行為、明確責任追究情形和方式提供了制度遵循,劃出了履職“紅線”和制度“底線”。

  《辦法》明確規定,東營市各級紀檢監察幹部和紀委委員,凡有“違反日常工作紀律,履行職責不力,或者違規行使職權”的行為,都將受到責任追究,具體列舉了3大類26種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其中,違反日常工作紀律主要包括:無故遲到、早退、脫崗、串崗、曠工,或者未經批准私自外出、擅離職守;擅自聯繫或開展公務活動,或者不按規定對所開展的公務活動進行請示報備;擅自回復相關部門單位或下級紀委的請示、報告事項;違反保密工作制度,發生失泄密事故;對上級交辦、督辦的工作任務,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結、拖延不辦、編報虛假材料;作風霸道、特權思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或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履行職責不力主要包括: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傳達貫徹不及時、安排部署不得力、督促落實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動滯後;對同級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領導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問題的,未能及時發現或發現問題後不如實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對違紀違規問題不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問題後不制止、不查處或查處不力,導致所在地區、被監督單位連續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或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問題;在各種檢查、督查、專項治理、巡查等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應發現的問題未發現,或者發現問題後隱瞞不報;對所分管、所負責的工作整體情況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工作無起色、無作為,基礎工作較薄弱等情形。違規行使職權主要包括:私存或隱瞞問題線索,篡改、隱瞞、銷毀證據,丟失、損毀、擅自外借、私自複製信訪舉報材料或案件材料;以逼供、誘供、騙供手段獲取證據;侮辱、體罰、變相體罰被審查人員;擅自與紀律審查對象接觸,向被舉報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透露組織意圖;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案件的調查處理;不按規定管理涉案款物,截留、挪用、私自處置涉案款物或造成損毀、損失;因失職瀆職在紀律審查中發生安全事故;未按規定督促落實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執行不到位;在監督執紀問責、幹部工作等活動中,跑風漏氣,向相關對象通風報信、提前透露結果,或者擅自篡改監督檢查結果等情形。

  《辦法》規定,對紀檢監察幹部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進行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談話函詢或誡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進行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程式和結果使用,對受到問責的紀檢監察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其中收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規定要求和時限進行處理。對紀檢監察幹部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責任追究的主要程式、申訴、從輕從重處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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