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別對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整合優化、建設發展以及服務保障等內容作了規定,這意味著山東經濟開發區從此有了新規範。
經濟開發區職責和定位明確
長期以來,經濟開發區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管委會地位、職責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等。《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條例》規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同時,經濟開發區作為改革開放先行區,為發揮其創新引領作用,《條例》對鼓勵經濟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方面也作出了規定。同時,對簡政放權提出明確要求。《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許可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並規定對下放的事項要實行目錄管理,以明確雙方的職權和責任。
《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原則,規定“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産業集聚、産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同時將經濟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界定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範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從注重數量轉向提升品質
為解決經濟開發區區域發展不平衡、重數量規模、輕品質效益和粗放式擴張等問題,《條例》對制約開發區發展的瓶頸問題作出了規範:對經濟開發區的總體佈局提出了要求,對經濟開發區和城市化進程的關係作了前瞻性規定,建立了經濟開發區的動態管理制度,從注重數量轉向提升品質。《條例》規定,對經濟開發區實施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後的經濟開發區要進行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並整合。
為解決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存在的産業發展層次低、土地集約利用水準低、對外開放程度低等問題,《條例》規定,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産出效益、創造稅收等具體標準,建立健全經濟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鼓勵通過協商收回、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方式,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二次開發利用。
不得強制開發區內企業贊助、捐贈
目前,全省共有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152家。2015年,全省經濟開發區實現固定資産投資、規模以上工業利稅、實際利用外資、進出口、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分別佔全省的52.9%、59.7%、56.3%、57.2%、43.8%,經濟開發區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佔全省比重比“十一五”末提高了11.1個百分點。經濟開發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公共服務水準,《條例》對經濟開發區的公共服務職能和手段進行了界定。比如,規定了政府的配合義務。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援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承擔社會管理職能。規定了提高公共服務水準的具體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通過營商環境建設、創新投融資機制、創新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措施,為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同時,還規定了為區內企業減負,提供便捷服務等內容。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並公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收費清單,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活動,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贊助、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