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東省安全生産形勢總體穩定,但依然不容樂觀,安全生産事故易發多發。為了加強安全生産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近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出臺《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安監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製度和安全生産違法資訊庫,並與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相銜接,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積極發揮“黑名單”制度在強化社會監督和有效防範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作用。
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對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及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工作的主體,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産監管應當堅持屬地監管為主,並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與2006年出臺的《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對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進一步細化,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明確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産車間負責人、生産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其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針對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及危險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等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徵求意見稿規定,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産工作的重大事項;並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生産委員會,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高危生産經營單位還應當建立並落實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制定領導帶班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和完善領導帶班檔案並予以公告,接受從業人員監督。帶班負責人應當熟悉了解本單位生産經營現場的安全生産情況,能夠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置事故隱患,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高危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經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産經營單位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