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擴建危化品工廠等要與城鎮人口密集區保持安全距離,已經建成的要逐步遷出或轉産。近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就《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做出上述規定。
新建危化品倉庫要與人口密集區保持安全距離
根據徵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製度和安全生産違法資訊庫,並與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相銜接,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
此外,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應當與城鎮人口密集區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已建成的項目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産。
在重大危險源、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範圍內,不得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已建成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採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高危生産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事故造成死亡,要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
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事故調查。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産安全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生産經營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作為事故處理的依據。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産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
關於生産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徵求意見稿明確,應當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計算。
此外,生産經營單位對造成三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幾種情形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警示通報,並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這些情形包括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未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等。
從業人員達一定人數,要設安全總監
根據徵求意見稿,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産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而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産工作的重大事項;並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高危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經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