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政府就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印發相關實施意見。其中提出,父母外出務工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山東明確提出,父母雙方外出務工,監護職責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監護能力進行評估,不具備監護能力的,及時督促家長更換監護人。對委託非直系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的,須經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在監督人監督下,由監護人和受委託監護人簽訂委託監護協議,並在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居)民委員會備案。對自身無法確定委託監護人的,將由鄉鎮政府(街道辦)指定有意願、有能力的近鄰或熱心群眾擔任監護人,依法完善相關手續並明確監護報酬。
依託山東省未成年人(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資訊管理平臺,我省將建立在校農村留守兒童資訊臺賬,及時將農村留守兒童的輟學、失學、逃學等情況通報其家長或監護人,學校、父母和監護人共同做好勸學、返學工作。而且,還將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教育資助制度,免除困難農村留守兒童學雜費用,並加大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力度,力爭實現有需求的農村留守兒童全部住校。
據悉,山東將全面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司法保護,對問題家庭進行排查梳理和監督干預。上述實施意見中提出,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經教育不改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監護資格。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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