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明年縣級以上機關要設公職律師

2016-06-17 10:17:44 來源:中國網 作者:趙婧姝 責任編輯:張寬 字號:T|T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須配備專職法律顧問

  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並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務較多的工作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法律事務較少的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可以配備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鄉鎮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不得在律所兼職

  《意見》規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意見》指出,暢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法官、檢察官之間的交流渠道。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黨政機關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根據《意見》,外聘法律顧問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産黨黨員,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嚴格遵紀守法。

  外聘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不得洩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資訊,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資訊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法律顧問應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根據《意見》,黨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機關外聘的法學專家、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

  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應履行六方面職責,包括: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所在黨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屬於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並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明知企業違法卻不制止法律顧問須擔責

  工商、金融、文化等行業的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內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企業外聘的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也應履行六方面職責,包括: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作規則的制定;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為企業改制重組、並購上市、産權轉讓、破産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智慧財産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諮詢;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所在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意見》指出,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負有監督職責,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意見,督促整改。法律顧問明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擔相應責任。

  重點

  未採納法律意見而造成重大損失

  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追責

  《意見》要求,黨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認真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

  《意見》明確,黨政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意見》明確,國有企業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企業章程、董事會運作規則等,應當請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交由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法律審核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解讀

  “硬約束”機制保障公職律師依法履職

  作為中央國家機關公職律師首批試點單位,自2004年起,證監會有3批、合計500多名監管幹部通過司法部的審核,成為公職律師。其中,現任的7名證監會負責同志中,就有兩人是公職律師。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公職律師劉輔華表示,公職律師廣泛地參與到制度文件起草審查、涉外法律文件簽署、行政決策諮詢、日常監管、稽查執法、行政處罰、復議應訴等各項工作中,成為證券期貨監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工作力量。從證監會的試點實踐看,公職律師事實上已經承擔起《意見》所列的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等職責,但這多是內部的,當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公職律師身份對外履行職責時,其權利難以得到有效認可與保障。《意見》明確規定了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律師執業權利,這將為公職律師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提供重要保障。另外,劉輔華認為,《意見》確立了保障公職律師作用發揮的“硬約束”機制,為公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主心骨”。

  “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有助於提高領導幹部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水準以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有利於監督和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預防和杜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徵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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