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該情況,記者隨後聯繫了李公河社區大崗村村委。“確實有這一情況,不是不給房子,是單據不行,經審計,劉先生是拿假條來平賬,所以需要補齊房款。”對此,該村黨支部劉書記説。
劉書記稱,劉先生購買了村裏的房子,當時交納了10萬元首付款,後期又拿了7.1萬元的欠款收據來平賬。“當時村委簽字是以建築公司開的撥款單為準。”對於劉先生反映的平賬收據上有村委領導簽名的質疑,劉書記稱,因為工程的原因,當時只要是蓋有建築公司公章的單據,他們就簽字了;後來由於施工方私刻建築公司公章,亂開撥款單,在建築公司核查後就將施工方起訴了,“後來他們通過法院處理,後經核實,發現許多單據都是假的,包括劉先生的平帳單據。”
“不是不承認,劉先生選中的房子和原先交納的10萬元的首付款我們肯定承認,但由於其後期交納的7.1萬元平賬收據是假的,需要補齊房款。劉先生選中的房子我們一直保留著,補齊房款後就交房。”劉書記説。
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對此,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稱,首先作為村集體的小産權房,如果購買者是非本村村集體人員,從法律上講是無效的。其次,對於這張平賬收據,是施工方拖欠劉先生欠款而出示的頂賬收據,如果當時施工方有抵賬的意願,村委同意並簽字了,這就是真實有效,即便購房者買賣不成,村委也應該退錢。如果通過法院確認這張平賬收據是假的,並無此事,那麼抵賬無效,購房者可向施工方主張,如果涉嫌犯罪,建議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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