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省教育廳發出《關於做好2016年高考期間學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高考期間各高等學校要堅持正常的教學活動,加強對學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許請假,嚴管在校學生違規參加高考和替考行為。
據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將入刑定罪。
這份通知要求,各高等學校、各高中階段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將國家“作弊入刑”等政策規定傳達到每一位學生,使廣大學生明白參與高考作弊對社會、對自身的嚴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險性。
高考期間各高等學校應堅持正常的教學活動,加強對學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許請假。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應核清原因,除常規審批程式外,要經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核把關,並報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備案。各高等學校及學校各院(係)都要明確一位主要領導專門負責此項工作,院(係)要安排專人負責學生點名核查工作。對無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對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細究,防止學生參與替考。對在校外實習的學生,要通過實習指導教師進行清點核查。各高中階段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高考期間學生管理工作,加強應急值守,密切關注學生去向及網路輿情,確保資訊暢通。各校發現可疑替考者應立即上報省教育廳,聯繫電話:0531-81676771(學生處),81916516(基教處)。
加強學生的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對已違規報考、試圖參與作弊、預備充當“槍手”的,要加強教育引導,只要在高考前主動交出准考證,退出考試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則,一經查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由相關部門嚴肅處理。
嚴格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各高中階段學校要加強領導,明確負責部門,責任落實到人。對在校學生的管理,堅持誰管理、誰負責;對特殊原因確需請假的,必須堅持誰批准、誰負責。對管理不嚴、不認真清點和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責任外,將嚴肅追究學校領導、學校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