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徵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
民用交通資源徵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掌握的民用運載工具基本情況通報有關軍事機關,並徵求其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提出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
對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與有關公民和組織協商確定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事宜。
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順利實施予以支援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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